刑诉草案
 更新时间:2024-04-27 03:10:17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经表决获得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5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

  提交表决的草案中,一些人士表达强烈异议的第73条没有进行修改。

  第73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及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对于指定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情况外,应当在执行监居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33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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