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
 更新时间:2024-04-19 06:52:12

基本解释

  《在东莞》 - 简介

  《在东莞》是作者元平于2009年6月17日发表在天涯杂谈,一共花了近4个月时间,原名《80年代———睡在东莞》,一共155节,39万余字,在天涯论坛连载后,引起热捧,点击率很高,先后有十余家出版社联系元平,要求出版此书。但书稿的一审二审都通过了,三审却始终无法通过。后来天涯杂谈的版主建议元平更改个别敏感字眼,同时小说更名为《在东莞》。

  《在东莞》 - 涉嫌传播淫秽

  元平(化名),1981年出生于湖南益阳,湖南科技大学中文系毕业,2003年进入佛山顺德北滘中学担任语文教师,在网上,他有个名字叫“天涯蓝药师”,2010年9月26日下午,元平在办公室被警方带走。

  元平被带走后,妻子阮芳一度听取律师建议,利用丈夫的账号登录,要求天涯论坛管理员删除《在东莞》,随后,她经过思索,认为此举完全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又要求管理员恢复原帖。

  阮芳表示,丈夫2010年考过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熟稔法律,心理素质良好,人格健全,绝对不会触犯法律,传播淫秽色情文字等。

  警方回应

  东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市公安局网监部门已经关注到网络小说《在东莞》。9月27日东莞厚街警方表示,9月26日下午他们确实到顺德北滘中学带回《在东莞》作者元平。目前,元平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已被东莞警方刑事拘留。

  天涯版主回应

  “蜘蛛1”是舞文弄墨的首席版主,他认为小说“只能算三流,可能达不到出版要求,但写得很真实”。他认为从有关部门的判断标准看,这小说也只能算文学作品而非色情出版物,“在东莞是文学作品,不是黄色小说。小说有些黄,但都是很文学的描写,如果拿电影来比喻,它不是A片,而是三级片。如果是黄色小说,我们也早就删除了。”

  专家见解

  周泽律师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作为网络小说,《在东莞》应视为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是否有艺术价值,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因此,判断一件有色情内容的作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需慎之又慎,毕竟事关创作自由、言论出版自由。

  “是否淫秽物品,应该交给文学艺术专家去判断,而不应该由警察来判断。警方简单将一个作品认定为淫秽物品可能损害创作自由。”周泽认为,如果其是小说,属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就不属淫秽物品;即使小说内有一定写实成分,但作为小说,纪实作品仍然属于文学作品范畴。

  同时,周泽表示,传播淫秽物品罪本身属于故意犯罪,需要取决于传播者对作品本身的认知,如果传播者根本不认为其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就很难说其有故意,从而缺乏主观故意。

  此外,小说虚构情节,是合理的。涉及具体地名和场所,如果不实,最多是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不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相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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