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检查
 更新时间:2024-04-27 02:31:29

基本解释

                              

  婚前检查,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对于男女双方都有着重大意义。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婚前检查内容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

  婚前检查 - 检查内容

  询问病史

  1、了解双方是否有血缘关系,双方出示单位“婚姻状况证明”;

  2、了解双方现在和过去的病史。如有无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各种传染病、遗传病、重要脏器、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智力发育情况等;

  3、了解双方个人史,询问可能影响生育功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烟酒嗜好等;

  4、女方月经史和男方遗精情况;

  5、双方家族史,重点询问与遗传有关的病史;

  6、再婚者,应询问以往婚育史。

  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包括内科检查、生殖器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1、内科检查,就是全身体格检查;

  2、生殖器检查,在于发现影响婚育的生殖器疾病。女性作腹部肛门双合诊,注意有无处女膜闭锁、阴道缺如或闭锁、子宫缺如或发育不良、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等;查男性生殖器时,注意有无包茎、阴茎硬结、阴茎短小、尿道下裂、隐睾、睾丸过小、精索静脉曲张和鞘膜积液等;

  3、实验室检查,除了血常规、尿常规、胸透、肝功能和血型外,女性作阴道分泌物找滴虫、霉菌,必要时作淋菌涂片检查;男性作精液常规化验。必要时,还要作智商测定。

  婚前检查 - 检查流程

  婚检时间及要求

  1、周一至周五。

  2、体检当天须空腹。

  婚检证件

  1、本市户口或身份证;

  2、每人三张一寸照片。

  婚检的具体流程

  1、挂号;

  2、去婚检科分诊室等候;

  3、提取尿样;

  4、抽血,化验血液;

  5、胸透;

  6、返回婚检科体检,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视力、生殖器检查;

  7、当日或次日下午听婚前保健课;

  8、领取结果。

  婚前检查 - 注意事项

  1、婚检要尽量与婚期拉开时间距离,一旦检出问题,能争取时间治疗。婚检证明的有效期是三个月。

  2、婚检时带上双方户口本、身份证和一口寸免冠照片三张,另外还要有双方单位的介绍信。

  3、婚检时女性要避开月经期,月经干净三天后再婚检,否则女性的尿液中含有大量红细胞,医生会怀疑其有肾炎、结石等问题。

  4、婚检前一天要休息好,不能太劳累,别喝酒,因为这些都有可能影响肝功的化验结果,一旦出现GPT增高,按要求不能及时发证。

  5、婚检前一天尽量吃清淡饮食,否则抽血化验时会出现乳糜血(血液混浊),影响检查结果。

  6、婚检当天早晨一定不能进食,必须空腹检查。

  如果婚检顺利的话,一天即可领到婚检证明,所以要婚检必须准备一天的时间。婚检是免费的,但要凭借领取到的免费婚检单。[2]

  婚前检查 - 检查意义

  有利于双方和下一代的健康

  通过婚前全面的体检,可以发现一些异常情况和疾病,从而达到及早诊断、积极矫治的目的,如在体检中发现有对结婚或生育会产生暂时或永久影响的疾病,可在医生指导下作出对双方和下一代健康都有利的决定和安排。

  有利于优生,提高民族素质

  通过家族史的询问,家系的调查,家谱的分析,结合体检所得,医生可对某些遗传缺陷作出明确诊断,并根据其传递规律,推算出“影响下一代优生”的风险程度,从而帮助结婚双方制定婚育决策,以减少或避免不适当的婚配和遗传病儿的出生。

  有利于掌握好受孕的时机和避孕方法

  医生根据双方的健康状况、生理条件和生育计划,为他们选择最佳受孕时机或避孕方法,并指导他们实行有效的措施,掌握科学的技巧。对要求生育者,可帮助其提高计划受孕的成功率。对准备避孕者,可使之减少计划外怀孕和人工流产,为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供保证。

  婚前检查 - 历史沿革

  1950年,中国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指出“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2001年,《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是中国第一次在制度进行强制婚检的规定。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六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2001年,《婚姻法》修改版中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不能把婚前健康检查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婚检不再作为强制规定,宣告了我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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