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房产税
 更新时间:2024-04-18 15:21:28

基本解释

         在今年的楼市调控中,重庆一直扮演着“排头兵”的角色。重庆继与上海试点实行房产税后,又推出了存量房产税,并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征收范围上划分为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征收对象上分位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分为0.5%、1%、1.2%三档;征收期为每年的10月1日—31日。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对于增量房而言。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详细解释



政策内容

1.征收范围: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

2.征收对象: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其中:新购高档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2011年征税标准为9941元/平方米。

3.税率:分为0.5%、1%、1.2%三档。

其中: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4.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其中:1月28日以前购买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5.每年应纳房产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6.征收期:每年的10月1日—31日。

7.征收主体: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

8.纳税义务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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