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取得领土
 更新时间:2024-04-26 04:43:26

  时效取得领土是指国际法上一国凭借非武力手段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和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这种行为不以“善意”为条件,即使最初是不正当地或非法地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由于时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国领土,因此该制度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接受,国际社会也无真正按传统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

  时效取得领土 - 定义

  时效取得领土即通过《国际法》第五章“国家领土”中第二节“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中第四点“时效的概念”获得的领土。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时期内利益相关的国家对此都不曾进行抗议和反对,或者曾经有过抗议和反对,但后来都停止了抗议和反对,等于是默认了这个国家对该领土的占有行为,从而由于逐渐符合国际秩序而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而不论其当时最初的占取是处于恶意还是善意。

  时效取得领土 - 对领土变更的承认

  所谓承认的问题,是指各国对通过领土取得方式而发生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势是否予以承认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有对非法取得领土不承认的义务,即“不承认原则”。一般来说,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领土都会受到他国的承认。关于国家继承,1978年的《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1983年《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时效取得领土 - 争议

  由于时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国领土,因此该制度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接受,国际社会也无真正按传统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

  时效取得领土 - 领土取得的其它方式

  先占

  领土概念

  先占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也是一种国家行为。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15、16世纪,对无主地占领采取象征性占领,如插上国旗等。18世纪以后,要求必须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仅仅发现或象征性地占领不足以取得。

  添附

  添附是指土地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作用而发生增加。自然作用产生的,如在该国领海内,则自然属于该国,该国海基线向外推移。在人工方式下,如可能与他国发生冲突,则需要征得有关国家同意。任何国家不得通过改变其领土自然属性的方式,使得邻国领土的自然状态遭受不利。

  自然作用:地质原因形成的岛屿、三角洲等。

  人为作用:围海造田、筑堤等。

  割让

  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如果将全部领土割让给另一国,则视为合并。割让有强迫割让和自愿割让两种类型,强迫割让一般都是通过武力或威胁达到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之原则,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而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自愿割让属于合法的割让。

  征服

  征服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与强迫割让不同,征服不需要缔结条约。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因此征服取得土地是合法的。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非法武力,除联合国授权或自卫外,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这实际上就是排除了征服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合法性。

  时效取得领土 - 相关事件

  钓鱼岛

  围绕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归属,日方动作频频。

  2010年9月,逮捕中国渔船船长詹其雄,将约520名日本人的籍贯迁入钓鱼岛等争议岛屿,还在新版初中教科书中公然称钓鱼岛和独岛为“日本领土”;

  2012年1月,日本政府又完成了包括钓鱼岛周边4座附属岛屿在内39座离岛的暂命名工作;

  2012年3月,再度对詹其雄提出“强制起诉”。

  之后日本宣称,再过10年,日本实际控制钓鱼岛岛屿及其周边海域就届满50周年。日本放言:按照50年“时效取得”理论,到2022年日就将“堂而皇之”占有钓鱼岛岛屿。

  日本政府认为其自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后,日本统治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长达50年。虽从1945年美军攻打冲绳起,日本已经无法对钓鱼岛进行持续的统治和管辖,但在1972年美国将琉球群岛的主权交给日本时起,它对钓鱼岛又开始了新一轮时效取得的实践。

  时效取得本身有两个要件:第一,侵占国能够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第二,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对日本占领钓鱼岛提出了持续的抗议和反对,而且中日双方也都在该岛做出了表彰主权的行为,如标志国旗等。因此日本通过“时效取得”而获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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